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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青岛讨债公司 时间:2026-02-02 点击:2 官网:https://nanping.wjfzxh.com/
调解要旨
本次调解围绕民商事领域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展开,核心要旨是:坚持“依法调解、公平公正、真情服务”原则,立足当事人实际需求,既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厘清权利义务、明确责任归属,也兼顾情理,倾听双方诉求、疏导对立情绪,引导换位思考、互谅互让,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。核心目标是化解矛盾、避免诉讼,节约司法资源、降低维权成本,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,平衡双方利益,彰显基层人民调解“柔性化解、便民高效”的优势。
基本案情
甲方(供货方)李某,系本市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,主营瓷砖、水泥销售,服务周边居民装修及小型工程;乙方(购货方)张某,系本市某小区业主,因自家房屋装修需采购建材。
2025年6月10日,张某前往李某经营部选购建材,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:张某采购瓷砖100箱(单价80元/箱)、32.5级水泥50袋(每袋25元),合计货款9250元。双方约定,李某于6月15日前送货至张某指定房屋,张某验收合格后支付3000元预付款,剩余6250元于装修完工(约定8月15日)后3日内付清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,仅由李某出具送货清单,注明建材规格、数量及单价,张某签字确认。
6月14日,李某按约送货,张某当场验收无异议,支付3000元预付款,李某出具收款收据。随后张某组织装修,全程未就建材质量提出异议。
8月10日,张某房屋装修完工,按约定应于8月13日前支付剩余货款,但张某未主动履约。李某多次催促,张某先是以资金紧张推脱,后又以部分瓷砖存在轻微色差为由,要求减免1250元货款,仅支付5000元,否则拒绝付款。
李某表示反对,认为瓷砖系合格产品,送货时张某已验收,装修期间也未提出色差问题,现以此为由减免货款属无理拖延。双方协商未果、情绪对立,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案件被分派至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,中心指派调解员全程负责调解。
本案案情简单,无复杂法律关系与证据争议,核心焦点:1.瓷砖轻微色差是否构成质量瑕疵;2.张某要求减免1250元货款的主张是否成立;3.张某是否应全额支付剩余6250元货款。
调解过程与结果
调解员受理案件后,秉持“依法调解、真情服务”原则,结合案情简单、双方有调解意愿的特点,制定“先倾听、再疏导、后释法、促和解”思路,分三步推进调解,注重情绪疏导、避免矛盾升级。
第一步,分别倾听,摸清诉求,疏导情绪。调解员首先单独与李某沟通,倾听其诉求,安抚其激动情绪,告知调解便捷、低成本的优势,同时核实得知,李某提供的瓷砖有正规进货凭证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,送货时经张某当场验收。李某表示,自身经营规模小、资金周转紧张,希望尽快收回货款,不愿耗费精力诉讼。
随后,调解员单独与张某沟通,了解到张某并非故意拖延,确有资金压力,且装修完工后发现瓷砖轻微色差(光线充足时才可见,不影响使用、未造成返工损失),仅因影响美观希望减免部分货款弥补心理落差。调解员安抚其情绪,肯定其调解意愿,同时说明,双方未约定瓷砖色差标准,其验收时未提出异议,现以轻微色差为由减免货款缺乏合理依据,引导其换位思考李某的经营困境,争取各退一步。
第二步,集中调解,释法明理,厘清责任。调解员组织双方集中调解,让双方当面沟通诉求,结合案件事实解读法律条款、厘清责任。调解员明确,双方虽无书面合同,但送货清单经张某签字确认,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。
针对核心焦点,调解员逐一释法:一是瓷砖质量问题,根据法律规定,无约定检验期限的,买受人应及时检验,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合格。本案中张某当场验收无异议,装修期间也未反馈问题,现主张瓷砖质量不合格,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。二是货款支付问题,张某装修完工后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,以资金紧张、瓷砖色差为由拖延,属违约行为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同时,调解员结合情理引导,希望李某体谅张某资金压力、适当让步,张某理解李某经营不易、尽快支付货款。
第三步,协商一致,达成协议,圆满结案。在双方认识到自身问题、愿意让步的基础上,调解员引导双方协商,最终达成一致协议:1.张某确认建材质量合格,放弃减免1250元货款的主张;2.李某自愿减免250元,张某实际支付剩余货款6000元;3.张某于2025年10月30日前,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付清6000元;4.货款付清后,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,互不追究其他责任;5.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,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元。
至此,该起民商事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,实现“案结事了人和”,既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,又节约了司法资源,彰显了基层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价值。
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商事买卖合同纠纷,核心因双方缺乏换位思考、情绪对立导致协商无果,若未及时调解,可能引发诉讼,耗费双方时间、精力与金钱。基层人民调解凭借便捷、高效、柔性化解的优势,成功化解矛盾,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借鉴。
基层民商事纠纷调解,关键在于“真诚、耐心、公平、合法”。一是注重情绪疏导,当事人情绪激动时难以理性沟通,调解员需先倾听诉求、安抚情绪,为调解奠定基础。二是坚持依法调解,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厘清责任,避免“和稀泥”,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有效。三是兼顾情理融合,基层小额纠纷多掺杂情理因素,需引导双方换位思考、互谅互让,寻找利益平衡点,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温度。
此外,本案也带来提醒:小额买卖合同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货物规格、质量标准、检验期限、货款支付等关键条款,避免口头约定;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,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出卖人;出卖人应提供合格产品,留存验收凭证,便于后续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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